連續供貨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連續供貨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爲三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 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於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於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爲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於原來中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
中國《民法典》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爲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爲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爲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德國在債法修改後,也是儘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於債的不履行,並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
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後3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築物情形,消滅時效爲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爲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2002年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人時起算。
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爲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會針對於不同的案件來進行制定不同的時效,而對於連續供貨的合同這就是屬於民事的糾紛,對於這份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就會爲三年,只要在超過了三年還沒有進行維護自己的利益,那麼就會失支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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