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人死傷,業主共同擔責是否無辜?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1)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三、《侵權責任法》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所以,小區裏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簽了一年的合同辭職算違約嗎?
一、簽了一年的合同辭職算違約嗎簽了合同辭職並不算違約。根據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法律其他規定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
-
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
一、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贈與合同想要撤銷必須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而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
-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合同中有非法的內容等。《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
-
劉XX與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委託代理人:張元,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於XX。委託代理人:茅XX,浙江XX律師。委託代理人:李X,浙江XX律師。上訴人劉XX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2015)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