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中要求給付逾期交樓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亦爲三年。
其訴訟時效是從預售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的,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因爲業主與發展商簽訂的預售合同一般是約定按日來計算違約金的,當事人如果超過三年後再起訴,從起訴日前三年之外的違約金給付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兩年之內的違約金給付請求仍然受到保護。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計算
如果發展商逾期交樓,則屬於違反了合同,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一般從約定,如無約定的,則可以參照同期銀行逾期貸款滯納金的標準來計算。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指的是過分高於或低於,而不是高於或低於。因爲違約金的約定應當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只有約定過高或過低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纔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整。
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對每日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不一致,但一般是以預售人已收樓款總額爲基數,最高額不超過發展商已收樓款總額。其起算點是從預售商品房約定的交樓時間第二天起計至購房人實際收到或應當收到發展商具備交樓條件後所發收樓通知之日止,以實際天數計算遲延時間。如果存在免責事由,則要將免責的天數扣除,但免責事由應由發展商舉證並要經法院嚴格審查。
約定違約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作爲平等主體,發展商不得以合同以外的標準來承擔責任。當然,如過高而導致有失公平的,可以按法律規定予以調整。
在計算訴訟時效是也是會根據不同案件的性質而有所不同,當權利人提起了訴訟以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在發生的事由和發生的時間上都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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