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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異同有什麼?

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異同有什麼?

一、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異同有什麼?

1、構成要件不同。法律上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爲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爲無過錯責任。

2、賠償範圍不同。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責任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4、免責條件不同。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5、第三人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二、侵權行爲責任劃分方法有什麼?

1、全部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爲人對因侵權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爲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侵權責任是侵犯人身權利,合同責任規範講是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約定。劃分侵權責任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部賠償原則,一種是限定賠償原則,侵權的行爲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論賠償責任的大小,都應該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就是所說的全部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