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勞務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在三期結束後,單位因合同期屆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將會依法確認爲無效行爲。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
女職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約是否違反勞動法?
1、女職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約並沒有違反勞動法規定。
2、但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爲止。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爲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女職工在孕期合同到期的話,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等到過了三期,用人單位纔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對於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提前30天通知,不然的話,用人單位就要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所以,爲了避免糾起糾紛,最好是按照法律的程序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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