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返還原物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爲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爲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爲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爲無權佔有人。所謂佔有該物之人,是指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爲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爲具備侵權行爲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侵佔他人財產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返還原物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規定在《民法典》第235條當中明確有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但是首先必須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而且必須相對人是屬於無權佔有人。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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