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能調解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以下案件不存在權利義務爭議,不予調解: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2)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當事人認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或者屬於無效合同時,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後,如果是涉及到不存在權力義務爭議的問題時,是不允許調解的,當事人如果感覺到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要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在法院受理之後才能由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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