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訴訟糾紛是什麼?
一、贈與合同訴訟糾紛是什麼?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雙方行爲。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爲不同。
2、諾成行爲。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爲諾成行爲。
3、無償行爲。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爲單務合同。
二、如何處理附義務贈與糾紛
附義務贈與又稱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在一般的贈與關係中,受贈人僅享有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附義務贈與,受贈人則按約定必須負擔一定的義務,該負擔條款是贈與合同的組成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附義務贈與糾紛時,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1、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須具有合法性
若該義務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規定,則該義務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贈與合同內容的效力。如某男許諾送給某女房屋和金錢,條件是某女與該男非法同居一年,該所附義務就是無效的,但贈與合同其他條款不因此而無效,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是有效的。
2、贈與人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爲抗辯
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後,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對此,許多國家贈與制度都明確規定:贈與人除另有約定外,應先履行贈與,始得向受贈人請求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或者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對此雖無具體規定,實踐中也應堅持這一原則,要求贈與人先行交付贈與財產。
3、附義務贈與的義務應當是一定的債務
贈與人在實施贈與時,向受贈人提出有利於受贈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則不能認定爲法律上的附義務。如甲贈與乙學費,提出乙應當好好學習。乙學習成績的好壞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該贈與就不爲附義務贈與。
4、附義務贈與的贈與人在受贈人所負義務限度內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在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因受贈人負有履行義務,其雖受有利益,也須履行義務。因此,就其受贈人履行義務方面而言,受贈人有如同買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人在受贈人所負義務的限度內負有與出賣人同樣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一般指的是一方將自己所屬的財產或者是物品贈與他人,如果雙方在贈與之後發生了相關的糾紛,並且在贈與時雙方應該達成服義務贈與的相關協議,這樣甲方贈與乙方物品之後,乙方將會履行對甲方的相關承諾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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