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錯誤樣態有哪些?
(一)交易主體的性質認識錯誤
一般將傳統合同中主體的認識錯誤歸屬於動機錯誤,是爲擬製的可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錯誤。在傳統合同中,對於交易主體的性質認識錯誤的界定和責任劃分存在較大的爭議和分析,而在電子合同中,此種錯誤發生較爲頻繁。
由於電子合同是在典型的虛擬空間中進行磋商和訂立,合同的當事各方往往難以對對方的身份信息、信譽情況等有很好的掌握,在非物理環境中,依託註冊名、域名ID、虛擬賬號、信譽等級等方式對自身形象進行包裝,使得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了顯著的虛擬性。
當前對於這一意思錯誤,從實踐的角度主要側重於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通過網絡監管和主體披露義務對合同主體的身份性質進行把握,具體依託於網絡公開的經營主體信息、政府的備案登記證明等,這一方面當前學者已經有較多的研究,主要是側重於不履行該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後果討論;
二是通過行使合同的撤銷撤銷權,結合傳統合同對主體性質認定錯誤的意思表示錯誤的處理方法,出於對錶意者的一貫保護,可通過撤銷合同的方式來規避意思表示錯誤所帶來的交易損失。
(二)電子合同的輸入錯誤
在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錯誤中,輸入錯誤是比較常見的錯誤樣態,主要表現在當電子合同的訂立一方在進行金額的輸入、商品數量的選擇和配送時間等選定時輸入了錯誤數值。電子合同的數值輸入錯誤往往具有隱蔽性和延遲性,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並非是交易雙方的及時、現實的接洽,而是交易雙方的自動電文系統或交互式應用程序進行的數據對接和交流,這種依託於計算機程序、電子系統或其他自動化手段自動生成的答覆和進行的執行行爲,排除了當事人的及時干預,一旦啓動即可快速運行,意味着錯誤輸入的數值快速到達對方,即產生由電子合同的輸入錯誤所導致的合同意思表示錯誤。在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錯誤中,輸入錯誤類似於傳統合同中的書寫錯誤,可以認定爲是欠缺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銷的意思表示錯誤。
(三)電子通信錯誤
電子通信錯誤在此主要指的是電子傳輸過程中和存儲過程中發生的錯誤,如在傳輸過程中發生的重複發送、錯漏發送、發送丟失、錯發他人等情況,如在傳輸過程中出現的商品價格標註錯誤、貨品錯誤等,而在存儲的過程中則容易發生的數據丟失、數據格式錯誤等。電子通信錯誤這一意思表示錯誤同樣存在責任認定問題,當前主要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導致錯誤的一方來承擔損失,如傳輸過程中的錯誤傳輸的一方來承擔責任,即可能是錯誤輸入的一方或系統的維護方。存儲過程中發生的錯誤則更多的是系統錯誤,一般由系統的維護方來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得以改變,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在民商事交往中出現。電子合同因其訂立手段和存在方式的不同,使得其在合同關係締結、履行規則等方面都與傳統合同相區別。意思表示錯誤直接影響合同成立與否以及雙方的責任承擔,與傳統合同存在許多區別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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