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有哪些
傳統民法及我國學界的通說認爲,意思表示錯誤是指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屬於無意識的不一致,而與內心保留、虛僞行爲和戲謔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相區別。要判斷是否構成錯誤,應當遵循“解釋先於撤銷”原則,首先通過意思表示解釋查明表意人實際表示的內容及其在什麼意義上發生效力且可歸責於他,然後確定意思表示受領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過程中盡到了合理謹慎義務,以此判斷其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通過上述解釋過程,可以判斷表意人與受領人之間是否達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錯誤。因此,與其說錯誤是意思與表示之間的不一致,不如說其是主觀的表示意義與可歸責的表示意義之間的不一致。
對於意思表示的解釋與錯誤之間的關係,我國有學者認爲,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適用上並無聯繫。也有學者認爲,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屬於對有瑕疵的合同的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法官可以選擇適用,只是考慮到交易的保護,才應優先採用解釋規則。有學者認識到合同解釋的標準不同會對錯誤(誤解)的成立產生影響,進而造成當事人的不合意與合同的不成立,並認識到雙方實質的合意可以排除錯誤(誤解)的成立。雖然國內學者在意思表示錯誤的確定問題上並沒有像德國民法學者那樣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一般複雜而精細的“流程”,但已有學者提出對錯誤的認定應當遵循的方法包括對錶意人真實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觀的、一個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標準(包括從結果層面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標準),甚至考慮到了交易環境及交易習慣等要素。可以說,國內學者的考慮基本上涵蓋了傳統民法學建構模型下的大多數因素,但這些方法與其說是認定錯誤的標準,不如說是查明意思表示在什麼意義上發生效力及其是否可歸責於表意人或意思表示受領人的標準,也就是意思表示解釋的內容。而至於是否存在意思表示錯誤,應在這一步驟之後再行判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但該條沒有規定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意思表示錯誤所表示的意思是不一致的的,這種意思表示錯誤是存在兩種不同形式的,一種是明知的,另一種是表示不一致,這兩種情況所要表述的意思是不一樣的。明知這樣做會導致不好的結果發生,那麼這屬於有意的一種;而另一種是意思表達的不準確且是無心,這種狀況屬意外。
-
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什麼內容?
,出臺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則》,規定了法人的本身的權利,法人具有民事行爲和民事權利的權利。設立法人也需要按照民法法則規定才成立,那麼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什麼內容?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文章中瞭解一下吧。一、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爲...
-
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麼,按照怎樣的程序?
民法總則是民事法律規範的一般性原則,該法規的頒佈對一些民事法律規定都是有影響的。該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很多,包括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對於需要申請法律援助者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然後才能安裝既定流程進行申請。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
-
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職務代理的法律概念有些人可能不太清楚,其實職務代理在生活當中的運用非常的普遍,比如公司當中有些時候總經理因爲各種原因請假,在此期間就可能會將自己的相關權利交給副總經理來代理。這樣一解釋的話大家就會覺得非常的淺顯易懂了,而且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這個...
-
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中的具體條款有哪些?
在衆多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中,總會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爲了避免此種情況,需要事先充分了解相關的規定。那麼,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中的具體條款有哪些?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中的具體條款有哪些?一、新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