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要承擔什麼責任?
爲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進行惡意談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所謂惡意談判,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則該方當事人應對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的情況主要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並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爲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後,甲中斷了談判。後來乙以比丙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乙的損失是兩種價格的差價。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有一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甲爲推銷乙生產的特種設備,正與乙進行談判。甲瞭解到乙將不可能從政府的主管部門取得必要的出口許可證,而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決條件。但甲不告知乙這一事實,且最後簽訂了合同,該合同由於沒有取得許可證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擔在瞭解情況後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爲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驗並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此後的兩年間,乙爲訂立該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協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有權拒絕這一要求,同時也有權要求甲補償其爲準備訂立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綜上所述,不可以做違背誠信原則合的人,這樣不僅是道德不允許的,嚴重的法律也是會制裁的。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爲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等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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