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違規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勞務合同違規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麼?
1、全日制的在校學生。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儘管對這一規定仍有爭議,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仍認爲,學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不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其打工行爲只能按一般民事關係處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則,勞動報酬等不受勞動法最低工資等約束,也無需爲其購買社保。從企業的角度講,僱傭學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無可厚非。
現實生活中,使用學生實習在程序上已經成爲一種用工模式。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斷攀升,這使得勞動密集型的企業不堪重負,使用更多的學生實習成爲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中介機構專門運作此事,作爲學校與企業之間的聯接。
2、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要分爲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退休年齡(通常爲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爲,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只是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即爲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係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勞動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係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係處理。
在聘用上列兩種人員時,雙方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在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僱傭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學生實習可以不支付工資,雙方可約定隨時終止僱傭等。
雙方可以不簽訂合同,不會產生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但雙方簽訂一個明確的合同更能避免爭議。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要考慮是否爲這兩類人員購買保險以轉移風險。
二、勞動關係建立的條件有哪些?
首先,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
其次,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一定證明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勞動關係建立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最終合同是通過雙方來履行的,如果一方爲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的結果就是爲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雙方對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合同)的履行。
正常來說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工作了,與用人單位就應該是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這樣的,有些人就算有形成了勞動的事實,雙方不成立勞動關係,這種特殊的情況需要特別的對待。要是對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認定有疑問的話,當事人可以第一時間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區分、辨認,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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