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二、給付義務
(一)給付義務可分爲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爲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爲或免爲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爲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爲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
三、附隨義務
合同關係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不僅發生給付義務,還會發生其他附隨義務。例如出租車主應爲其所僱司機投保人身險(照顧義務),出賣人在買賣物交付前應妥善保管該物(保管義務),技術受讓方應提供安裝設備所必要的物質條件(協助義務),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的祕密(保密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把紗布遺留病人體內(保護義務)等。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逐漸產生的。
1、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賣人妥善包裝花瓶,使買受人安全攜帶。
2、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
例如,獨資企業主應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傷害。應注意的是,有的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例如,鍋爐之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也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有關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的重點在於對合同義務在履行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依據,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上規定的條款進行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履行,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無論是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都需要追責。
-
買賣合同能如何防範欺詐行爲
律師解析:買賣合同欺詐行爲的防範:一、訂立合同前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二、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三、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四、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五、對惡意履行的防範;六、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
-
訂立合同的地點怎麼確定
律師解析:1.訂立合同的地點確定方式是有約定的按約定;2.沒有約定的按法定。3.法律規定是,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4.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5.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6.法律其他規定等。法律依據...
-
可撤銷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
-
簽訂合同時有哪些風險
律師解答:首先、合同主體資格方面的風險。律師解析:首先、合同主體資格方面的風險。不具備簽約資格的主體單位和個人在合同上籤了約,如主體沒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次、合同名稱與內容相矛盾的風險。第三、合同簽訂過程的風險,比如締約過失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