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兩者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效力2.66W
主給付義務和隨附義務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於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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