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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如何確認?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如何確認?

《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係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金融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內容。

1、就形式來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一點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7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說,借款合同的效力在於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複雜的。具體表現爲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貨幣借貸關係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例如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高息貸款,其高出部分就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借款合同附加內容和條件的合法性問題。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綜上可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時間,以約定爲準,否則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以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開始計算,且如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則應當進行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