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地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合同是我們在生活中最常接觸到的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約束和保護的民事協議書中的一種。每一份合同都有相應的合同簽訂地,也就是合同訂立地,那麼合同訂立地的法律意義是什麼呢?就讓本站的小編爲您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後,要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麼起訴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從這裏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纔可以:
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
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3、雙方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具有法律意義,否則對於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發生的訴訟,其實際意義相當微小。
在合同當中約定合同訂立地,是爲了在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順利、快速的判斷該由哪個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轄權。要是你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不妨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隨時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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