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兩年試用期應該是多長?
對於初入一個新公司,員工應該對自己的合同保障要有一定的瞭解,確定進入某公司後會和公司簽訂不同時間年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不同的試用期也有相關的規定,那麼簽訂合同兩年試用期應該是多長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籤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該是多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爲“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合同限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簽訂合同兩年試用期應該不得超過兩個月,該時間由勞動合同法制定,爲保證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執行,而且在合同中也有規定的限制,除了某些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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