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爲何物。
4、質押擔保的範圍
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纔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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