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與效力待定的關係是什麼?
一、合同不成立與效力待定的關係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經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還處於待定狀態。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合同先成立,才談得上效力問題。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應如何認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第一、行爲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爲。
第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爲行爲人具有代理權。
第三、相對人主觀爲善意且無過失。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容。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爲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爲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爲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爲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
如何簽訂裝修保修條款
律師解析:在裝修工程驗收合格之後,業主應該向裝修公司索取裝修質量保修單。保修單上一般會表明裝修工程的竣工日期、驗收日期、保修日期、保修記錄,以及一些具體裝修問題的責任認定等內容。業主拿到保修單後,需要好好保管,以備所需。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
-
公司總部有權解除對加盟商的合同嗎
律師解析:公司總部在存在法定情形下是有權解除對加盟商的合同的,否則是不可以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分別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
-
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租賃合同不是要式合同。租賃合同包括的內容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租賃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發生解決爭議的方法;法定或約定的其他條款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
-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採用哪些形式
律師解析: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