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現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保管”行爲。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場,當事人將物品存入物品保管處,由該保管地方給予保管。其實,這樣的行爲在事實上構成了一個保管合同,那麼,該保管合同何時成立終止?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呢?小編在以下內容中給大家一一解答。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纔成立。
二、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
(一)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爲。《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爲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爲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二)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爲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爲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五)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三、保管合同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爲目的,保管人爲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保管合同終止的事由”給大家做的相關解析。保管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無償的,當事人在進行保管時,要注意保管憑證的注意事項。其次,對於保管合同的解除事項,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
訂立合同債務主要是存在什麼風險
律師解析:簽訂合同債務主要是存在以下風險:(一)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二)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三)合同債務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四)在合同債務中的惡意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
-
居間合同最高收費標準是哪些
律師解析:居間合同最高收費標準可由當事人依法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或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來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由委託人根據中介人提供的勞務合理地確定。法律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
-
企業訂立合同應注意什麼?
律師解析:企業訂立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覈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盡協助、通知義務。(五)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
-
合同中的簽訂地點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答:當事人約定。律師解析: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簽訂的地點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一般確定爲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簽訂合同的地點。簽訂合同時確定合同簽訂的地點對以後合同糾紛發生時訴訟法院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