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是指什麼,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的終止是指什麼
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或者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的法律現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於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或者已經實現而消滅,例如履行不能、清償、混同等;
3、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消滅,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其次,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爲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二、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爲。《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爲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爲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爲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爲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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