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因素有哪些
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任何債權債務都是有時間性的。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屆滿,即使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也自然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釋而終止。
解除是另一種較爲常見的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在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關係。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5)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6)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合同成立未超過兩年;
(7)在人身保險中,合同效力中止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
約定解除又稱協議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出現了所約定的條件時,一方或雙方即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
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因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爲,保險人有權使合同無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寬限期在內)繳納保費,則保險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壽險合同中途失效。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中途失效的壽險合同經被保險人履約併爲保險人所接受,還可以恢復效力。但是,財產保險合同因不能如期繳納保費而被終止合同的,則不能恢復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完成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或給付義務之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例如,終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受益人死亡保險金後,合同終止;或者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財產被火災焚燬,被保險人獲得全部保險賠償後,合同即告終止。
5、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或被保險人死亡而終止。
在財產保險保,保險標的由於承保風險以外的原因而全部滅失,投保人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行終止;在人身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不是由於保險人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而死亡,保險合同也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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