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是需要注意的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代簽合同是經常遇見的事情。如果操作規範則已,但是,當操作不規範,事後無法證明賣方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就容易出現交易風險,尤其對於買方而言可能帶來經濟上的損失。那麼,代簽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困惑。
一、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的事項
1、覈對《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與賣方的身份證信息是否一致,覈對“房證”與“契稅完稅憑證”記載信息是否相一致。
提示:仔細覈對上述信息可以儘量避免無處分權人擅自出售父母、愛人、兄弟姐妹、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發生。
2、覈實房產證上共有情況是“單獨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注:一些時間比較久的“老房證”上並未記載房屋產權的共有情況,需要親自核實)
提示: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況”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很可能發生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況,而這種處分行爲由於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有權,極有可能被認定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爭端。當該房屋是“共同所有”時,買方一定要調查清楚該房屋的全體共有權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二、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1、覈對買賣雙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寫完整,與身份證記載是否相一致。
提示: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要求房屋共有人都要到場,如果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到場的,可以要求其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經過公證法律效果更佳)。
2、覈對房屋的基本狀況(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證書編號、規劃用途和建築面積等信息)與房產證記載內容是否相一致。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代簽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注意事項。房屋買賣涉及金額較大,故簽訂合同時需慎之又慎。無論作爲買房人還是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確認對方是否系合同當事人,如系代理人則需對方提供相應書面授權材料,有必要時還需親自核實,方能避免以後可能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您對代簽房屋買賣合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本站在線律師隨時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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