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與盤活資產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一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遇到了困難,不少人的第一想法便是向法院提起申請破產的請求,其實對於面臨困境的企業來說除了申請破產這條路以外,還可以通過盤活資產的方式來對企業進行改善,當然對於破產清算和盤活資產有着他們各自的特點,那麼破產清算與盤活資產的區別是什麼樣的?
一、盤活資本
盤活:採取措施,使資產、資金等恢復運作
存量資產:存量資產是指企業所擁有的全部可確指的資產。企業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無形資產都屬於企業的存量資產。
盤活存量,就是採取各種方式,整合資產,利用好現有的資產,防止資產的閒置浪費。
盤活存量,就是要加快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讓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到金融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建設更多爲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實現經濟的好與活,是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必然要求。金融是經濟的血脈,堅持做到“用好增量、盤活存量”,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將指日可待。
二、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三、二者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啓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時間不一。重整的申請時間提前。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爲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
(3)申請主體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債權人。但重整的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根據《破產法》第134條的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不少人對破產清算可能比較的熟悉,而對於盤活資產來說可能比較的陌生,而在我們日常的生活當中,接觸到的破產清算的程序也比盤活資產的程序要多很多,可以說破產清算與盤活資產的最主要的區別便在於他們申請的主體和申請的原因是有所不同的,而在申請的時間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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