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的法定條件包括什麼
一、公司破產的法定條件包括什麼
新《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爲: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爲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着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爲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爲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爲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二、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爲,爲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屬於企業法人,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允許企業法人申請破產,在進行了清算之後,自然就會消滅法人資格,之後該公司也就不復存在了。但是在宣告破產和進行清算的過程中,往往要注意,如果存在上述幾種情形的,那法院就是不會受理公司的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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