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財產保全予以解除嗎?
一、企業破產法財產保全予以解除嗎?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認爲必要時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的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
從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債務人財產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決定失去效力,該財產的法律屬性恢復到保全措施實施以前的狀態。管理人有權接管該財產並將其納入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本法規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當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附加於債務人財產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也不應當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支付令等交付執行機構執行;人民法院正在實施的執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押、變賣財產等,也應當中止。
在通常情況下,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在破產程序中一直處於中止狀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可以向管理人申報,進而依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的規定獲得清償。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麼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
第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
第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在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時需要向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將破產財產進行分配後進行清算和註銷登記手續,那麼在進行破產清算手續時也是需要由專業的清算組來接管公司,按照規定清算組會由公司股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及會計師和評估師等成員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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