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扣繳義務人的範圍界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
(二)什麼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我國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扣繳義務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按偷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解繳的稅款,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罰款。
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應收未收稅款,但是,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四)範圍界定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法上稅收債權的範圍包括欠稅和滯納金,但不包括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有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都不屬於破產債權。另外,這裏的滯納金僅指欠稅滯納金,不包括行政強制法上所說的滯納金,後面我會詳細分析。
欠稅屬於破產債權,天經地義。罰款不屬於破產債權,也是很明確的。但滯納金可以計算截止到哪天,相關行政法規和最高法院之間的觀點並非完全一致.
《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在這裏,沒有規定任何例外情形,哪天實際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就計算到哪天。
但破產情形下,最高法院規定了例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12〕9號)中認爲,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破產後,法院將成立清算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財務評估,然後撥付破產費用;扣繳義務人應及時上繳稅款,切勿偷稅、漏稅,製造假帳,妄圖逃過稅務,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內容就是破產清算扣繳義務人的相關知識,我們只有瞭解了該知識點才能對破產清算有進一步的認識。這就是本站爲你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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