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對抗債權人的規定是什麼?
散夥協議中對合夥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合夥終止時,合夥人全體協商一致訂立散夥協議,並對合夥債務進行劃分的,協議對各合夥人有效,但不得對抗債權人。
1、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於合夥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夥債務由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無論是個人合夥還是法人合夥,合夥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夥人是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爲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是採取連帶主義,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合夥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於合夥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爲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爲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夥型聯營企業的債務並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後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爲連帶主義,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夥財產和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並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夥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後者合夥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一般是負無限清償責任的,因此,如果您在向合夥企業追討債務時遇到了合夥人相互推脫清償責任的情況,您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追債,向法院起訴時,可以將合夥人列爲被告。作爲企業存在的方式之一,合夥企業在產生債務後也有其特殊的債務承擔方式。股份制企業中,股東一般不用承擔企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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