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當發生欠款或借款的情況時,當事人雙方形成債務關係,欠款者爲債務人,借款者爲債權人。在法律上,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作爲第三方的擔保者,在債務轉移需要擔保者償還債務時,可以執行抗辯權。抗辯權具有無因性,而且具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講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一、債務承擔人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爲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1、抗辯權的轉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爲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2、新債務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轉讓行爲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爲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於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並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爲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法律是公正的,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債務的權利;與之相對的,債務人在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時擁有抗辯權。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會隨着債務的轉移跟着轉移,誰承擔債務,誰具有抗辯權,因此,即使債務由第三方擔保人或新的債務人承擔,他依舊享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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