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組成員如何確定
一、公司解散清算組成員如何確定
對清算組成員的具體要求,根據公司的具體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由股東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爲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股東爲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公章)。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爲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當公司因爲經營不善或者是其他特殊原因可以進行解散公司或者是向法院申請破產,可以自行組成清算小組,或者是在法院受理以後成立清算小組來對企業進行清算,清算組的成員在數量上是沒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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