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債權不得對抗物權嗎?
一、合同的債權不得對抗物權嗎?
不能抵抗,因爲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餘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爲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對其餘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物權優先於債權。
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於債權,但大多都規定承租使用權優先於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後設定的他物權。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雖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買受人並未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即使買賣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有效,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也不發生變動,其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的約定享有的僅爲債權。如果出賣人嗣後又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並依法辦理了登記,則應認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合同債權債務轉讓須知
合同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於當事人之間信賴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夥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合同在全市不能夠對抗抵押物權的,因爲物權屬於絕對權,而債權屬於相對權,享有物權的人,不能夠對對方的物權進行侵犯,法律也不支持這樣的行爲,物權一般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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