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違法清算股東承擔責任嗎?
一、公司違法清算股東承擔責任嗎?
公司清算是終結公司的法律關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爲,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並最終終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股東、董事等清算義務人,應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如果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司清算過程中股東的法律責任
清算過程中公司存續,但股東、董事有下列行爲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董事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2.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解散後,未清算即註銷公司。
(1)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的目的,應當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然而在清算的過程中有些股東、董事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在我國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如果是在清算的時候,股東、董事規避清算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將承擔民事責任。一個公司的成立到終結都需要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給公司的終結畫上了句號,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也算是給解散的公司一個完美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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