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出資義務取消股東分紅資格是否合法
一、違反出資義務取消股東分紅資格是否合法?
合法,對於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可以選擇的解決方式包括:
1、減少資本,取消股權
將股東未出資的部分從公司資本中減除,使公司資本與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一致,取消該股東的股權及股東身份。這種救濟方式的採用,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和範圍,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因此,必須嚴格按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在現有債務進行清償或向提供有效擔保之後,未出資的股東纔能有效地從公司退出。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他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
3、轉讓股權,變更股東
將未出資股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由受讓者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此與前種方式的區別在於越過替代履行、追償出資款的中間程序,而直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該項股權。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作爲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
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託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
公司法第16條第2、3款規定,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於該事項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稱爲利害關係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本身就具有法定出資義務,在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肯定會有一系列的解決方式的,公司不僅可以直接剔除該股東的股權,由此給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還可以向該股東追償的。股東也不可能在沒有完成出資義務的情況下,理所應當的來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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