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合同合法嗎?
一、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合同合法嗎?
分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籤合同,並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有具體案例嗎,個人覺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於總公司爲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合同。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總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
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爲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總公司與分公司存在的上下級的隸屬關係,但分公司可以根據自己從事的商業行爲來進行商業活動,在對外界開展相關活動時,也必須徵求總公司的相關意見,如果單獨簽訂合同的,顯然是不合法的,總公司可以根據相關法律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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