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的合同糾紛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訴訟可以嗎?
一、總公司的合同糾紛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訴訟可以嗎?
不可以,因爲合同的主體是總公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爲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爲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爲訴訟主體的。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雖然能作爲訴訟主體,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作爲母公司的附屬機構,其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嗎?
可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覈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以及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與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等訂立合同,但是如果是訂立的合同超過授權範圍的,就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追認,如果是總公司拒絕追認,但是所訂立的合同卻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害的,總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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