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原值如何計算
1、個人股東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覈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對於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當然,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股權原值需要個人股東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股權原值。
對於股權轉讓人滿足相關條件,被主管稅務機關覈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再次轉讓股權時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覈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2、居民企業股東轉讓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形成投資資產,投資資產以歷史成本爲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歷史成本: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爲成本;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爲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爲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股權轉讓原值的確定辦法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股份轉讓原值的確定方法就是將股份轉讓的價格減去股份轉讓最開始的價格後所剩的價格,我們無論是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還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候以及繳納印花稅都是以股權轉讓原值爲繳納的基數,進行有關稅費的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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