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怎樣蓋章纔有效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怎樣蓋章纔有效
公司一般都有一個行政章就是公章,一個財務章,一個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法規定的是簽字或蓋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約定簽字並蓋章合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爲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僞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爲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公司一般都有一個行政章就是公章,一個財務章,一個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法規定的是簽字或蓋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約定簽字並蓋章合同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爲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在公司當中合同的簽訂都是有專用的合同章的,當然是用公司的行政章也可以使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合同上蓋的是公司財務章,那麼就很難認定合同的效力,就財務章來說是對公司內部的,而不是對外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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