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證明核發日期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出資證明核發日期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證明核發日期規定是應當如實地填寫股東出資證明的核發日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二、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是什麼?
本條是關於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
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由公司向股東簽發的,確認股東與公司之間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以及投資額大小的憑證和法律形式。
出資證明書必須採用記名方式,表明公司的設立人已獲得公司的股東資格,上面記載的股東姓名應該用本名,如果多份出資證明書爲同一人所有時,應記載同一本名;出資證明書爲政府或法人所有時,應記載政府或法人的名稱,不能僅記載其代表人的姓名。股東依據出資證明書所記載的出資額對公司享有股權,分享公司的利潤,證明股東的資信,必要時可用之擔保、抵押。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只能隨股東出資的轉讓而轉讓。
下面分析一下記載事項:
1、公司名稱。公司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的事項。沒有公司的名稱,難以說明該出資證明書是何公司的出資證明。出資證明書中對公司名稱的記載,既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權,也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成立時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權。
3、公司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有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出資證明書上記載的姓名應與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相一致;如果股東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或法人的,在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該機構、部門或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門戶或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出資證明書應載明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股東便可以清楚其出資額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也便於其行使自己的股權。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爲重要的法律事實,對計算股東權益有着重要的意義。
作爲法律憑證。出資書是不允許轉讓的,只能根據股東出資轉讓的情況轉讓。書面的公司資料有利於公司管理股東,而股東的資料有利於股東行使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成立之前是有一些股東投入資金的,後續也是可以吸納股東進入的,這是爲了籌集相應的資金,當然股東投資的話是需要進行相關的憑證,也就是,股東出資證明書,需要填上相關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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