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覈實股東出資能力的機構是什麼?

一、覈實股東出資能力的機構是什麼?

覈實股東出資能力的機構是什麼?

由專業的統計公司或者鑑定公司來進行覈實,對於股東的出資能力,理論上雖然任何類型的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但對法無明文規定的出資形式,要根據出資財產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標的物條件來判斷。即須具有確定性、現存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可獨立轉讓性的標的物才能用於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啓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爲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爲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國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

對於公司股東的出資能力和出資的方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對出資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或者不具備出資能力標準的,則應當不可以進行股東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