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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被裁定破產後,債權人可能會被保證人申報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後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2、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後,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不再享有求償權。

二、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具體如下: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依法成立後,若是出現經營不善,導致企業資不抵債等的情形出現,那麼企業可能會被債權人等向法院申請破產,若是此申請被法院受理,那麼企業相關的債權人,可以依照《破產企業法》等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申報債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