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類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嗎?
一、設計類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嗎?
公司法第31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爲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 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爲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
勞動法也?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爲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設計類分公司的相關法律效應應當建立在與總公司的法人基礎之上,即相關合同應當由總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制訂,並由總公司來簽訂,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總公司召開相關會議研究後決定是否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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