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前可以簽訂合同嗎?
一、分公司設立前可以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設立前不可以簽訂合同,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能力取決於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資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此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認爲無效,由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公司有財產能力的應自行承擔,沒有財產能力的由總公司承擔。
二、註冊分公司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實踐中由於有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此時其就具有簽訂合同的能力,也有自己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話,在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合同,此時合同也是有效力的。如果是既不具有法人資格,又沒有總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一般是無效的,先由分公司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由總公司承擔。
總公司爲了方便在各個地方來啊,進行經營活動,所以就會設立各種各樣的分公司來幫助自己擴展規模,在分公司成立之前的話是沒有取得營業資格證的,所以不能夠進行一些關於傷勢方面的活動,由此也不能夠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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