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監事會議事規則是怎樣的
一、信用社監事會議事規則是怎樣的?
1、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經理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經理不能履行職時,還可以由監事會副經理召集和主持。
2、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決議是多數通過原則,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表決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原則。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爲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我國法律制度中簡明扼要的規定了監事會的議事規則,但具體到信用社或者是法人組織中,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應該詳細的由公司章程規定,因爲每一家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都不一樣,監事會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相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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