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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股權可否強制執行

一、隱名股東的股權可否強制執行?

隱名股東的股權可否強制執行

隱名股東的股權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是否是公司股東,應當以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爲依據,股東名冊上沒有登記的,無論其是否真正出資,在經過股權確認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認定其是股東,更不能執行其法律上不認可的股份。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爲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具體條款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的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行爲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爲。在這裏《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協議約定的事項不明確、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發生糾紛後實踐中更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此時股權的處理結果與隱名股東最初的投資目的背道而馳。

2、股東地位存在不被認可的可能性。由於公司股東以工商登記爲準,因此如果工商登記中不記載隱名股東的姓名,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其實際股東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顯名股東存在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隱名股東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凍結的可能性,此時隱名股東的投資利益將會受到損害。

4、顯名股東惡意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主要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將股權質押或出讓,導致股權喪失。另一種是與公司其他股東惡意溝通,通過看似合理的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形式損害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的利益。

5、在顯名股東死亡的情況下,股權有可能被作爲財產繼承或被其他股東收購,此時將涉及諸多糾紛,甚至會產生訴訟,這將很大程度上損耗投資人的精力,此時隱名股東投資目的將會落空或受到影響。

隱名股東本身跟顯名股東之間會簽訂委託協議,因爲在工商局登記的是顯名股東的名字跟股權,所以,法院當然可以直接去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但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跟執行隱名股東的股權的性質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