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行上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有哪些呢?
一、發行條件不同
1、公司債券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改財經【2004】1134號文和發改財經【2008】7號文的規定,企業債券發行人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包括主管機關批文、土地、環評等;
(2)企業存續時間超過三年,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3)淨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4)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它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5)企業累計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不含少數股東權益)40%;
(6)近三年連續盈利,且近三年平均淨利潤足以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現實審批時國家發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淨利潤能夠覆蓋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二、發行流程不同
1、公司債券
(1)公司董事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債券發行方案;
(3)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
(4)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5)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售公司債券;
(6)公衆應募、繳款並領取債券;
(7)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2、企業債券
(1)董事會和股東會對發行債券作出決議,確定發行主體,選定主承銷商;
(2)確定擔保人或擔保方式,擔保通常有第三方擔保、土地抵押擔保、設立償債基金等方式;
(3)確定籌集資金的使用項目;
(4)確定其他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
(5)確定發行方案;
(6)主承銷商協助向地方發改委提出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
(7)主承銷商協助企業建立與主管部門的關係;
(8)製作申請材料並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9)發行和承銷準備工作;
(10)發行事宜包括銷售、劃款、承銷工作彙報、驗資等;
(11)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個環節作企業的顧問等。
綜上所述,在發行上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主要是發行條件及其流程的不同。在發行條件上企業債券的資金要求明顯高於公司債券,而在流程上也相對的繁瑣些。同時他們的審覈機構也有所不同,一個是證監會,一個是發改委。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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