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棄權是否喪失表決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不僅可以參與公司日常的經營活動,還享有對股東會重要事項的決議的表決權,而一旦股東放棄表決權,前提其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雖然股東在某次股東放棄了本次會議行使表決權的權利,但這不能說明其在之後的股東會都選擇放棄,因而公司法股東棄權並不能證明股東喪失表決權。下面就讓本站網帶大家瞭解一下相關知識。
公司法股東棄權是否喪失表決權?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出資與表決權可適度分離,股東表決權如何行使可歸於公司自治權。
股東表決權系股東最基本權利,亦系股東權利實現與保護重要手段和工具,非依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限制或剝奪。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雖然經股東同意,股東可依自己意願放棄行使,法律對此並無禁止。而股東在某次股東會放棄行使表決權,並不代表股東在每次股東會都放棄。未經股東同意,股東依法享有表決權不能以股東在某次股東會中放棄行使即推定該股東在公司每次股東會中均放棄行使。內部章程與備案章程對股東表決權是否放棄有不同表述,股東未就簽訂在後的備案章程不代表股東真實意思表示舉證的,股東表決權不視爲放棄。股東在某次股東會放棄行使表決權,並不代表股東在每次股東會都放棄。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由此,股東喪失表決權前提是其應具有明確的意思,公司法中對股東喪失表決權的情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股東在某次公司股東會上棄權放棄表決權,並不代表其每次都會放棄其表決權,所以應就其具體情況而言是否喪失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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