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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補償金標準

保密協議的補償金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具體標準規定,但是允許合同當事人就保密協議的補償條款或者保密費用自行協商約定,法律對此不限制。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有競業禁止的條款,應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補償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