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是什麼
公司一般都會成立內部的監事會,來負責監督公司的內部外部工作事宜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員,那麼對於大部分不瞭解這方面信息的人可能都會有一定的疑問,像這個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是什麼,他的具體職責是做什麼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司中的監事會的監事職責。
一、監事職責的概念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爲;
·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負責覈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二、主要職責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覈;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覈;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三、主要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一個公司想要長久的存在,內部的監督系統一定要完整,因爲有很多問題都是因爲內部問題沒解決好纔會引發出一系列的後續問題,內部的監督系統可以發揮出我們想象不到的作用,所以對於公司來說,要完善內部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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