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與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若分公司有營業執照
1、合同效力: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爲無效。
2、法律後果: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獨立財產及完整的責任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向對方可選擇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
3、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基於以上規定,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可作爲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
(二)若分公司無營業執照
1、 合同效力:
(1)若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簽署合同或事後追認,則分公司簽署合同的行爲應視爲代理總公司簽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責任承擔、訴訟主體詳見第二條。
(2)《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因其不具備經營資格、行爲能力,其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實踐中對於合同的簽字蓋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無公章,分三種情況:
(a)分公司擡頭簽約,分公司蓋章:如上所述,因無營業執照,該公章或其他印章無法律效力。
(b)分公司擡頭簽約,總公司蓋章:由總公司承擔。
(c)分公司擡頭簽約,個人簽字:個人如系總公司授權代表或其他重大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則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否則,一般由該個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在此情形下,該個人可能與總公司之間系掛靠、合作或者其他關係,但總公司未依法設立該分公司,而是個人掛靠在該總公司名下,對外卻以所謂的分公司名義。
2、 法律後果。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經營資格、責任能力,其簽署的有效或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應由設立它的總公司全部承擔或由個人承擔。
3、 訴訟主體。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不能作爲訴訟主體,故,相關的訴訟應由總公司或個人參加,分公司不能作爲原告或被告參加民事訴訟。
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爲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般要對相關責任進行認定,主要原因在於分公司沒有法人,所以在後期如果發生矛盾糾紛時,是無法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時只能由總公司來進行處理,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就顯得非常重要,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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