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財產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經營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也不以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爲限制。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爲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爲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爲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爲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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